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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有關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蒐集及彙整分析,建立災害潛勢資料庫,並依法公開;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前項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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