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產柴油汽車由柴油汽車製造者提出申請。二、進口柴油汽車由該柴油汽車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該柴油汽車之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柴油汽車,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四、個人進口國外柴油汽車由所有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