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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產柴油汽車由柴油汽車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柴油汽車由該柴油汽車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該柴油汽車之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
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柴油汽車,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四、個人進口國外柴油汽車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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