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前條第三款之品質管制之檢測項目及抽驗比率應依附錄四規定辦理。申請人應依前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回報新車階段及使用階段品質管制統計數據,未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提交資料或提報數量不足者,應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翌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或補足相關資料,屆期仍未提交或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該引擎族暫停驗證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