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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公告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一次申報。
菸品之新增品項、品項變更或內容變更者,應於新增或變更後之三十日內為申報。
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第一次申報後之次年度起,於每年十二月間更新所為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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