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有毒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