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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有毒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