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聽力所應有下列設施:(一)聽力檢查室:室內全頻噪音量應具三十分貝(dBA)以下。(二)聽力檢查儀:1.領有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2.應至少含氣導、骨導、遮蔽之檢查功能。(三)應有等候空間。(四)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