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基本人事費,為於各該醫療機構停診前已任職,而於停診期間仍留任人員之經常性給與薪資,或停診之個別醫師於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點數以一點新臺幣一元計算。
前項經常性給與薪資,不包括不定期獎勵金,並以停診前六個月之經常性薪資平均計算;未能提供薪資證明文件者,逕以其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計算。
第一項停診之個別醫師於前一年同期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不包括藥費及特殊材料費。
基本人事費之補償,以醫療機構對停診前已任職之人員,於停診期間繼續給付薪資者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