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指定醫院,應設身心障礙服務窗口,並置適當之人員,提供引導、溝通、協助就醫等服務。
指定醫院應至少設置獨立之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
指定醫院應考量前項特別門診跨醫療科別會診之必要,訂定便利之會診流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