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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一)一般護理之家。
(二)精神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之家。
前項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包括個案之護理需求評估、健康促進、疾病預防與照護、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全人照護。
於第一項第一款居家護理所內提供服務者,以護理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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