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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
申請案經審查文件內容有不符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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