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申請案經審查文件內容有不符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