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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oodLaboratoryPractice,GLP)及試驗規範辦理。
前項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及試驗規範未訂定前,得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之規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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