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證者,始得依核准內容辦理輸入。
輸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有效;未能於期限內輸入者,輸入人得於原輸入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核准輸入之特定物品使用期限,除申請展延外,最長以五年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