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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一、供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試驗研究、試製或檢驗登記用。
二、供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試驗研究用。
三、供獸醫診療機構或各級動物防疫機關診治患畜或防疫之特殊需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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