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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判定不合格者,該屠體及其內臟不得供為食用:一、具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列疾病病變、狀態之一者。
二、屠宰前斃死者。
三、全身受潤滑油、炎症滲出物或消化道內容物等之嚴重污染者。
四、放血不全者。
五、燙毛過度者。
六、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食用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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