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灌溉管理組織編制內人員,除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四十至四十八。二、灌溉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六至三十四。三、一般行政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四、技術工:百分之八至十六。直轄市管理處之總員額比率,依業務需要配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