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田水利會因應社會公益需求,得捐贈會有財產,其捐贈對象,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各農田水利會。二、原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個人、公益法人團體或機關。前項捐贈會有財產為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現金以當年度收支決算有剩餘且非財產處分之自籌款為限;動產及不動產以閒置且無需繼續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