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年度預算應就業務實際需要通盤考量,並視財力情形編列,其優先順序如下:一、已列入政府施政計畫及農田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須優先實施者。二、屬於重要水利工程、新興計畫業經核定有案及維護工程計畫者。三、主管機關交辦或配合辦理事項,須優先實施者。四、屬於法令規定或契約責任,須履行者。五、屬於經常性業務,須繼續辦理者。六、屬上年度或以前年度計畫,因故須延長或繼續辦理者。七、會員或各機關建議有關灌溉及排水設施,應急待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