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