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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
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以累積謄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