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申請人應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