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定其探勘計畫並核發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一、證書編號。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漁區、作業期間。五、國際識別編號。六、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