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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
二、漁業合作國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或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條件。
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
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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