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核發台日海域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台日海域資源管理或作業秩序維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赴台日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數或漁獲量,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