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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在自然保護區之永續利用區,經申請管理經營機關或管理單位轉主管機關許可者,得為下列行為:一、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二、採集標本。
三、焚毀草木。
四、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
五、經營客、貨運。
六、有正當理由,必須使用影響森林環境之交通工具者。
七、引進或攜出動、植物等天然出產物。
八、探採礦、採取土石、挖掘埋藏物或改變水文、地形、地貌之行為。
九、溯溪或泛舟。
十、動、植物之復育。
十一、經營管理計畫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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