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處分或裁處罰鍰確定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發給獎牌、獎品、獎勵狀或獎金;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限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