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應依核定之登記事項及經營計畫經營。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事項或經營計畫內容欲變更者,申請人應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地址變更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