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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三、加工設施未符合第三條規定。
四、未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
五、經營計畫內容不合理,或設施與初級加工場經營之必要性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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