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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經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前項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加工產品品項及加工方式。
三、加工作業區之樓地板面積。
四、登記證字號。
五、有效期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具農產加工專業之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學校、法人代表或專家學者協助審查申請人檢附之經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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