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封存肥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封存之肥料,應置放於安全地點,避免有日晒、受潮或雨淋等情形,並由業者出具切結保管。二、執行封存肥料應拍照存證。前項肥料經鑑定結果,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應即通知業者得予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