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所得設下列研究中心:一、淡水繁養殖研究中心。二、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三、沿近海資源研究中心。四、東港生技研究中心。五、遠洋資源研究中心。六、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七、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前項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