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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
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二、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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