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三、電子網路收費。四、其他繳納方式。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