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專業機構完成各項訓練開班施訓後,應檢送訓練計畫核准函、參訓學員成績彙總表及相關證明等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養成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補強訓練之合格證明文件,由專業機構核發。但專業訓練合格證書由航政機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