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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排碳費率。
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應依前一年度全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級距提供不同優惠:一、發電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二、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在百分之十五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三十計收。
三、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五十計收。
四、發電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時,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七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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