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指派專人負責相關資料之登錄、維護及核對,其資訊管理系統建置範圍如下:一、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公、私有土地之高、中、低壓輸氣管線。二、輸氣管線之開關閥。三、配氣站及進氣壓力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之整壓站。四、儲氣設備。五、輸氣管線、整壓站或儲氣設備之人(手)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