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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立五年以上之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設立之宗旨或任務須為促進產業、投資或貿易發展之事項。
三、有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之必要。
四、對促進兩岸經貿活動無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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