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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管理處為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九款所規定事項,得設置作業單位,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服務站所。
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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