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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土地之使用時,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申請線路遷移,經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得視其原因向申請人計收線路遷移所需工料費用。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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