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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署視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統籌經營管理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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