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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合併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應通知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徵詢消滅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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