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財團法人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合併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