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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對象之評選,得組成評選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選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選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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