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一、未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定所為之附款。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