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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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