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部就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行政效能、經費運用、課程教學等,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有缺失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學校對未能改善事項應提出說明,改善結果納為下次訪視項目。本部依前項規定訪視結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應給予獎金及獎狀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