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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
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一、同一鄉(鎮、市、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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