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國防部每年於全民國防教育日前一週,統籌辦理獎勵一次。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辦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符合條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報送國防部審查。